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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只能发生于公民之间,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之间。
公民间的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容、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对失去家 庭的儿童予以关怀和照顾的一项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的一种行 政行为。
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依照法 定程序才能发生效力.当事人的任意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 系随之消除。实际上.收养是父母子女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 转移和变更。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血亲结婚 的规定对他们依然有效。
收养与寄养不同。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 为。被寄养儿童和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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