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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夫妻在家庭中是否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是双方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的封建家庭中,妻子的财产权利被剥夺得一干二净,家庭财产是由男性家长全权支配的。国民党伪民法亲属编,形式上把夫妻婚前原有的财产和婚后 所得的财产称作夫妻的联合财产,实际上却通过许多规定,把 财产大权集中在丈夫手里。
例如,联合财产要由夫管理;夫对 妻之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夫可不经妻之同意,对妻之 原有财产为管理上必要之处分,等等。这样一来,妻子对联合 财产只剩下了一个空空洞洞、无法行使的“所有权”。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才获得了法律的切实 保障。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有必要对下面的两个问题作些简单的说明。首先,这里所说的家庭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第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其中主要是双方或一方的劳 动所得,也包括双方或一方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合法途径所得的财产,第三,在有些家庭中,还有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 产。
其次,这里所说的所有权包括了处理权,而处理权正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地共同所有和共同处理上述第一、二两类家庭财产,共同管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特别要指出的是,不能根据夫 妻双方收入的高低来决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上一个:家庭的形成是婚姻成立的必然结果
下一个:一定要让对方知道他被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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